以内蒙古为例,在该区发改委出台的相关通知中,项目备案基本条件为由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场址连续一年以上的实施太能用辐射数据分析等内容,以及盟市级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低风险认定意见。
从公开信息来看,许多省份均已经将光伏电站的备案权限下放到地市一级,而从一些地市出台的相关通知来看,普遍表现出对大企业、大项目的偏爱。这无疑利于顺风光电这样的大企业获得备案手续方面的便利。
不过,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则又是另一个问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上述管理办法,一个地区当年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完成情况将直接与其下一个年度所能获得的规模指标相挂钩。
与此相关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二是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尽管对于备案有效期各地规定不一,有的为一年,有的为两年,但基本都不会突破两年的底限。这就要求通过备案的项目最迟应该两年内完成并网,这对集中建设的项目的进度,无疑是一大考验。
此外,对于那些有意在全国市场布局的企业而言,即便在某个省份已经成功完成了项目备案,但由于全国不再是一盘棋,其在不同省份之间的项目备案经验未必能够通用,很可能换了一个省份开发项目还需要从头摸索,这无疑将加大一些项目的操作成本和时间。
对于顺风光电这样一个年度并网规模计划达到3GW的企业而言,上述问题造成的难度,可想而知。
运营能力的考验
备案制的另一个后果,则是光照资源不再是决定电站收益率的主要因素,而是与项目立项费用以及并网后的实际发电量等,共同决定着光伏电站项目的最终收益。
在备案制下,地方政府对光伏项目获得了更大的管理权限,同时也将对项目的收益率产生更大的影响。
其一,在整个光伏项目立项、并网等阶段,将涉及到多达数十个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而这些审批是否需要收费以及相应的标准,地方政府均有最终决定权;其二,对于一些光伏电站而言,并网后的实际发电量,则与地方的消纳能力以及电网的运行等息息相关。
基于此,在备案制所带来的政策分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挖掘和保障所投资光伏电站的最终收益能力,将是对光伏投资者运营能力的真正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