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6月时签订的协议,作为投资方,阿波罗公司、国开金融、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投资基金将从LDKSilicon&ChemicalTechnologyCo.,Ltd。(该公司系赛维LDK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子公司,经营赛维LDK的多晶硅业务,以下简称“LDKSilicon”)获得约占LDKSilicon总股本18.46%的A类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然而,受到行业环境低迷等诸多因素的殃及,赛维LDK关于两年内(2013年6月3日前)实现“分拆硅料业上市”的承诺最终没能兑现。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承诺未兑现,优先股投资者可以要求偿还100%投资以及获得协议中约定的相应补偿。同时,所谓优先股,即投资者可以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享受优先于普通股的待遇”。
中国法律不支持“个人破产”
上文提及的2.4亿美元优先股,与赛维LDK在新加坡发行的17亿元高收益债券(计价美元结算高收益票据)共同构成了赛维LDK目前的海外债务。
而早在去年9月份,针对海外债务,赛维LDK启动了与债权人的协商工作。根据2013年12月27日赛维LDK发布的“向海外债权人提交提案的公告”,为与债权人达成共识并防止发生清算危机,公司向其海外债权人提交的几种债务重组方案(针对17亿元高收益债券的持有人),大致可归纳为证券兑换、现金赎回两类。
在3月31日的采访中,彭少敏向记者介绍了协商的最新进展,即60%的优先票据投资人已与赛维LDK签订了“重组支持协议”。而同样与公司签订“重组支持协议”的79%的优先股投资人,来自于一并与阿波罗公司参与此前2.4亿美元优先股投资的另外两家公司——国开金融及建银旗下基金。
根据传闻,阿波罗公司诉彭小峰个人破产一案,可能将于2014年5月31日在中国举行初步庭审。
但就此一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记者介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它企业法人,却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基于此,“上述案件庭审无法在中国进行,其不会得到任何法院受理。”钟兰安称。
不过,“个人破产”与“个人债务”的本质趋同,即债务人首先与债权人协商,看是否可以达成还款协议,避免破产;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经过法院裁定,认定破产人确因资不抵债,无法偿还个人债务而破产。其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无法偿还的债务从而得到法律的豁免。
换言之,若彭小峰被判“个人破产”或承担担保责任,且其所持股票以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他所持有的股票,或将面临被变卖,用以偿还债务的风险。
如今看来,中银国际阿波罗公司能否与国开金融、建银旗下基金一样,就优先股事宜妥协于赛维LDK,事关赛维LDK海外债务重组的成败。记者将对此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