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早在2007年,我国颁布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就曾规定“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而2013年出台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此后,《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提出“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但为何截至目前,弃光弃风等现象仍大量存在?
李河君:这是由于新能源是替代能源的战略定位还不够清晰明确。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不应是用来弥补电力缺口的补充能源,而应是燃煤火电的替代能源。
只有电力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发电的体制性障碍。建议在国家对电网企业单独定价、严格监管的基础上,放开发电和用电价格,实行由发电方和电力用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电力价格的市场机制。
我们应尽快取消行政安排的发电量计划指标体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确定“非化石能源无条件优先替代化石能源”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战略。在全国范围推广2007年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现“任一时刻发电所用的化石燃料消耗最少”。
对调峰备用的火电机组给予“容量费用”。对于因节能调度办法导致发电量收入不足以支撑正常经营的燃煤火电机组,如果是电力系统调峰,备用所需的容量范围,则由国家给予“容量费用”;其余火电机组国家不负责,均由企业按经济原则处理亏损问题。主要原则:不能因为火电企业经济效益问题而多烧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