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增加信贷投放。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可转让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促进光伏企业融资增长。支持光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挂牌转让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支持我省优秀光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产品融资。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我省光伏企业。推动社会和民间资本以及风险基金投入我省光伏产业。
(十七)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纳入我省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二是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将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缩小到生产区、生活区和场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规划、价格、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设区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找寻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