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拖了一年半,终于出了终裁。小编不得不叹真不容易。回看多晶硅“双反”历程,总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
多晶硅漫漫“双反”路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2012年9月17日,我国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2012年11月1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网站公告称,将对向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
2013年2月20日,原定于当日公布的初裁结果被推后。
7月4日,原定于当天发布的中国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结果最终没有公布。在距离立案调查将满一年的7月18日,商务部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初裁终于落地。自2013年7月24日起,相关美韩企业将以保证金的形式缴纳临时反倾销税。美国企业的税率为53.3%-57%,大部分韩国企业税率为12.3%,巨头OCI仅为2.4%。同被列为调查对象的欧盟,却在此轮初裁公告中“漏网”。
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案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对自美国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税率为0%至2.1%,反倾销税率为53.3%至57%,而对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4%至48.7%。根据公告,前述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