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2%,属于微量补贴;原产于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未获得补贴。原产于此三家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为0%。
四、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4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