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只要不遇上弃光限电,能拿到备案批复并进入了财政补贴目录,那就恭喜你,无论是0.9、0.95还是1元/kwh,20年稳定PPA,收益妥妥的。
下面我们来说说433号文件,这文件绝对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从2009年到2012年,整整四年,国内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都是倚靠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来发展的,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这些项目始终都不能逃脱骗补阴影的魔掌,最终不得不在2013年的夏天被清算叫停。虽然现在还会陆续的有一些刚刚开工的金太阳或BIPV项目赶上清算末班车,但政策前进的车轮让他们终归成为了历史,分布式时代大幕揭开。
分布式政策很好的解决了骗补政策漏洞问题,并从规则设计上促进了大家以提高电站的整体系统发电效率为前提投资建设项目,最重要的是通过度电补贴的模式有效的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用有限的资金补贴更多的项目,让更多的投资者收益,以此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增加,有效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一定程度减轻了以往电网远距离输配新能源电力的压力。
对于433号文里面的诸多亮点,笔者不再赘述,只针对其中几条提几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1)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如果有法人想在自己的工厂屋顶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但没有赶上2013年年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统计,那2014年通过备案后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可享受分布式补贴?年度总量控制应该只是一个规模,而不是具化到项目列表吧?从逻辑上来说,只要在总量内,先到先得才合理)
2)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由于备案工作中免除了发电业务许可的环节,法人是否可以给电网开具电费发票,税率是否按8.5%计算?自然人去税务局按月代开发票是否可行,直接从补贴资金里扣除17%后支付给自然人是否合乎程序?)
3)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余电上网部分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直接并到其他电力用户工厂使用?还是必须通过区内10KV分配只能用脱硫煤价格使用?)
希望在下一个细化文件或地方政府的执行细则中看到解答,也同样希望发改委能源局都够关于分布式发展的核心难题(法人及自然人投建分布式项目的融资渠道及具体流程、屋顶电站存续性系统风险的解决办法、合同能源管理管理模式在国内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我们已经在329号和433号文件中看到了政府切实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诚意和决心,所以衷心希望政府能够看到并找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进中的难题,否则2015年底做到35GW的规模只能是个美好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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