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一揽子”推出
业界最为关注的是补贴标准,管理办法作了“一揽子”说明:
光伏电站价格补贴。在浙江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其中对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经折算评估后上网电价高于1.0元/千瓦时的,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对上网电价低于1.0元/千瓦时的,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上网电价补贴。
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补贴。对享受到国家、省的全电量补贴政策的企业,按企业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进行补贴,其中对享受国家、省政策补贴后,综合电价高于1.0元/千瓦时的企业,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对综合电价低于1.0元/千瓦时的企业,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电价补贴。企业自用部分电量,市财政不再补贴。对未能享受到国家、省的全电量补贴政策的企业,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电价补贴。
对于已享受“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
工程造价补助。根据光伏发电实际装机容量,经项目验收合格、工程造价评估审计后,按项目工程造价(不包括土建、租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太阳项目除外)。
对获得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格的企业,其上网电价补贴实行按季度结算,从企业申报的次季度开始,凭电力部门出据的电量发票,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补助,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