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模式是在欧洲和日本使用较多的债务
融资。商业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等机构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参与到
光伏电站项目的融资。这些债券产品通常拥有长期的固定期限。以美国债务融资为例,为光伏电力市场进行的债券融资模式在2011到2012年逐渐成熟和稳定下来,其利率通常为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到2.75%,债务融资的前期开发成本大约为2.5%到2.75%。
第三种模式是投资信托权益融资,即在光伏市场上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REITs可以获得公司所得税减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约90%的税收都能返还给投资者,而且标准化合约可以吸引广泛投资者。此外,使用REITs的另一个好处是融资成本低,面对公众的REITs通常回报率较低。光伏发电项目和房地产在经营模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一旦完成投资,它们每年都可以通过租赁或售电实现稳定和优质的现金流。因此,将REITs模式应用于光伏这样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可以很好地结合可再生能源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现有的成熟融资与经营模式。
第四种创新模式是众筹模式,从个人而非银行或投资机构筹集资金。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内的人人贷、拍拍贷等融资平台,正逐渐获得市场的关注和认可,比较吸引很多小型分散的分布式项目以及年轻用户。
光伏金融化需积极探索
需要一提的是,这些创新模式即便在成熟市场也还存在制度性障碍。如将主要用于房地产领域的REITs延伸至可再生能源领域,在美国需要通过几项资格测试,用以验证该公司大部分资产和收入都与“不动产”相关。以众筹模式筹集的资金虽然将广泛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纳入到光伏项目,但是在信用制度、资金安全方面尚需完善。
而在国内当前条件下,引入这些模式更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合。以PPA/租赁模式为例,李月认为,首先需要满足的就是净电量结算制度,这样光伏发电的用户才能将电网作为蓄电池,随存随用;此外,还必须研究现有的
补贴优惠政策下,开发商的投资是不是能够既给予投资者可接受的收益,又能为光伏电力的用户提供低于现有电价的价格。
目前国内光伏市场融资渠道还非常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
贷款,一旦补贴不到位或贷款未获批往往步履维艰。在此情况下,国内众多光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该在创新融资渠道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这样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长远来看,来自金融市场的低成本资金一方面可以持续降低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成本,另一方面又为这些领域的投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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