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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尚德案之鉴

发表于:2013-10-24    

应当首先把握债务重组的时机

范媛:中美法律不同,进入破产程序的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李宝峰:美国现行的破产法更注重重组而非清算。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通常根据第十一章以向破产法庭提交一份“第十一章重组方案”的形式进行。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可利用破产法第十一章。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下,负债公司可以就债务的重组问题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然后由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

几乎任何一家美国公司均可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且公司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这一点似乎令人难以理解,但破产法之所以做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1)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重组时机。一旦负债公司已失去清偿能力再申请第十一章破产重组程序,可能会为时太晚,以致无可救药。如果负债公司提前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重组,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不至于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只有毫无希望的公司才申请破产重组的观念。这种观念不利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美国有关第十一章重组方案的法律条例众多且细致缜密,但破产法仍赋予债权人和负债公司就重组方案进行讨价还价的广阔空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法庭希望债权人与负债公司能继续其相互间的业务往来,并就债务清偿自愿达成协议。

负债公司提出的第十一章重组方案应将不同的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重组方案常常不能百分之百的清偿债权人,有时还提出以债权人的债权换取重组公司的股权。然后由每一类别的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类别的债权人表决接受重组方案,破产法庭则会批准该重组方案,负债公司对债权人的所负债务则按照法庭批准的重组方案予以重新调整,确定新的债务清偿数额、方式、期限等。有时,即使债权人表决反对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破产法庭仍可将重组方案强加于债权人,此举称之为“填塞”。不过,法庭只有在首先确认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为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才会十分慎重地行使此项“填塞”权。

所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需注意到进行破产时应当首先把握住债务重组的时机,首先进行债务重组和公司重整,从而避免进行破产清算,理由如下:(1)企业的清算价值通常低于企业继续存活时的价值,因此,从长远看,如果允许负债企业重组,则债权人可获得更多的清偿。如让负债企业继续经营其价值会更高的话,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可以避免雇员失去工作,而在破产清偿的情况下,雇员将无例外地失去工作;(3)许多企业都会遇到难关,且有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并非企业经理层的过错。如允许此等企业重组,则大有复兴的可能。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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