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行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研发及工艺改进投入等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相关认证的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项材料,请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