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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3-10-13 08:28:4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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