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金融产品,但是,目前大力推广以光伏电站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
法律和政策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推进金融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的进程中,金融监管机关已经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工作。我国于2005年开始了相关试点工作,2006年上交所发布了《关于放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转让价格限制的通知》,2009年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2013年初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启动,陆续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文件,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些使得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具备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产品要素已经完备。《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35GW的光伏电站,补贴电价执行时间为20年,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已明确补贴标准。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光伏电站建设数量,又有最适合资产证券化作为主融资形式的市场机会。巨大的基础资产规模,确定的收益标准和时间,强烈地资金滚动发展需求,这些要素的完备决定了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可能。
相关案例已经成功试运行。2005年至2006年试点期间共发行了“华能水电”、“浦东建设”、“远东租赁”等九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至今已发行了304.85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产品已经具有一定运行经验,特别是同样以固定电价收益为标的物的“华能水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运行成功,更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化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大力推广光伏终端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呼声日高,但现实中却是雷声大雨点小。笔者经与光伏企业和证券公司的大量沟通,前期的研究实践主要遇到如下的两方面问题:
基础资产已经抵押。在当前中国的金融环境和特定的产业环境下,民营光伏企业对于探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极高的积极性。但现实中,民营企业的光伏电站资产已经作为多种形式的融资抵押物。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基础资产已经被抵押成为探讨资产证券化不可逾越的障碍。
产业和金融机构在认知和积极性方面存在对接差异。对于以光伏电站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民营企业积极但不具备条件,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但不积极,这使得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证券公司面对积极性不高的国有企业,在面对探讨新金融产品方面面临成本过高甚至可能无果而终的局面,难免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资产证券化应当成为我国光伏终端市场建设中重要的投融资形式,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国家管理机关协调各方关系,建立专门研究小组,探讨加速推出以光伏电站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