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执法检查组就能源保障性收购和电价补贴问题提出了建议
“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
8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做出上述表示。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
据了解,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应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陈昌智表示。
保障性收购难落实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使用,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之后,发现这项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报告披露,目前,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问题最为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省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究其原因,报告认为是“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明确规定“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电量,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乏力。
此外,有地方反映,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仍采用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让位于火电机组。
其实,能源主管部门并不是没有努力。此前,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一直在积极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将明确电网、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年度配额指标任务的方法加以考核,以提升各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几年过去了,《管理办法》仍迟迟未能出台,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对自身的配额存在较大分歧。”
电价补贴存争议
除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是另一个焦点议题。
检查期间发现,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同时,有的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
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补贴问题,报告指出,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同时,补贴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此外,增值税改革对地方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内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影响了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积极性。”报告称。
何时能够真正落实
对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问题,报告给出了解决之道,包括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规划的统筹,尽快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等。
然而,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人士均表示,此次报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
“报告里提到的都是痼疾问题,这么多年都没有得到解决。”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报告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些问题解决的可操作性并不大。”
而孟宪淦也表示,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此次检查只能对问题的解决起到督促作用。
此外,孟宪淦还认为,目前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中,有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具有统筹、领导、协调职能的领导部门究竟是谁。
“《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而目前的现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涉及部门多,相关部门职能交叉,没有统一协调、统一推进、统一监管的领导部门与工作协调机制。”孟宪淦说,“这个问题解决后,才能进一步谈管理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