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上海汉虹的举报并未奏效。11月9日,证监会给了上海汉虹一份复函,指出已经要求相关保荐机构和证监局进行核查,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对于这一调查结果,上海汉虹表示“感到很愤怒”,并给证监局复函称“对证监会的调查方式和结果倍感失望,这样的调查原保荐机构和当地证监局本应予以回避,由他们调查,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况且举报的问题涉及知识产权,有很强专业性,应组织专业的力量进行调查。”
2012年11月22日,上海汉虹正式对向宁夏日晶所在地的宁夏石嘴山中院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本来,上海汉虹想要告宁夏日晶侵权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很难取证,没法拿到宁夏日晶的软件源代码,就没法证明是他们是抄袭。但是,2012年8月,上海汉虹的人员发现,宁夏日晶已经于2012年7月底在版权局登记了两份软件,分别是“单晶炉PLC全自动控制系统软件”和“全自动单晶生长监控系统软件”。
上海汉虹的代理律师、上海上正律师事务所徐国荣律师表示,登记了软件,就要把源代码给版权局留存,虽然一般人不能查,但若是法院立案就能查,这就给取证提供了条件。
但是法律途径也并不好走。一开始宁夏石嘴山市中院受理了上海汉虹的诉讼,预定于12月26日开庭。但是宁夏日晶对此提出了管辖异议,指出由于上海汉虹的工商注册资料中显示属于港澳台独资企业,此案属于涉港澳台案件,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该由银川中院受理。
徐国荣律师对此表示,最高院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定义并不明确,一般的理解往往是对于涉及港澳台居民的民事纠纷,而上海汉虹是中国的企业法人,这跟涉港澳台是两回事。
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有两种选择,如果异议不成立,则继续审理;如果异议成立,就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石嘴山中院只是表态说应该由银川中院受理,但并未移交,案件于是被悬置。
2012年11月29日,石嘴山法院给上海汉虹签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是,该案不属于石嘴山中院管辖,退回受理费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