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企业搞研发。对光伏企业的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对产业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集中、滚动支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光伏领域内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鼓励新型太阳能光伏电池,如量子点电池、有机电池、多晶硅薄膜电池等前沿技术的研发。
探讨和摸索新的产业组织形式。设置产业发展稳定基金,建立国内光伏保理业务,缩短行业应收账款周期,解决行业“三角债”问题;考虑引入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对销售的组件产品进行担保,政府主要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做好服务工作,通过市场机制规范产业;引导光伏企业向系统集成领域拓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社保等稳健型资金进入光伏电站领域,为光伏企业电站开拓进行融资。
重视并做好欧盟的“双反”应对工作。研究相关承诺机制,妥善应对;加强我国光伏业界与欧盟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金融互助等方面合作,加深了解与互信;充分发挥欧洲光伏设备商和原材料商的力量,鼓励其在此次案件中注册利益相关方,影响此次案件的调查;游说欧盟相关成员国,特别是一些发展光伏应用,但光伏产业几乎为空白的国家,如北欧、东欧和南欧等国家,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扩大市场,建设大型光伏电站
做好扩大市场的配套服务工作。明确装机目标以稳定市场,加快落实电站申请、建设、补贴和并网等实施细则,简化并明确项目审批和并网程序;确保建成的电站并网运营,补贴资金按时发放,严格电站招标程序;只有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方可参与招标,严禁设置本地化门槛。
完善光伏产品补贴机制。统筹考虑光伏电站、电网公司和调峰电源的利益,对为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和运行而进行的投资,包括电网和调峰电源的建设等,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抵免。考虑实施强约束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每年交易一定比例的光伏发电量,发电集团每年配套一定容量的调峰电源。
大力推动分布式电站建设。使用度电补贴机制,鼓励在用地负荷附近建设光伏电站,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如鼓励在工商业用电价格较高的园区集中建设连片光伏电站,鼓励在学校、医院、机关大楼等公共建筑建设大型屋顶电站,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小区根据建筑面积建设一定比例光伏屋顶,将太阳能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进其走入千家万户等。
建设大型光伏电站。充分利用西北部地区丰富的日照和土地资源,在电力接纳条件好的地区组织大型光伏电站建设,做好协调电源和电网建设规划工作,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在西北部地区布局。
优化市场布局。通过政府合作项目,协助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利用现有渠道和贸易壁垒规避手段,巩固现有市场,争取做到新兴市场、现有市场、国内市场三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