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大”倒退
即便如此,受访律师认为,项目修改带来的影响仍在其次,更值得关注的是修改背后
欧盟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趋势。“表面上是流程小变动,实际却反映出欧方主观拖延怠慢、扩大反倾销打击面积和力度、不愿给予包括中企在内的出口产品“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保护主义心理,这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傅东辉说。
“严控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数量,欧盟似乎已“蓄谋”已久。”傅东辉进一步称,自欧盟允许企业自行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后,初期陆续有一批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令其印象最深的是2005年中国化纤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56家应诉企业中,23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可后期,如此“幸运”的中企数量越来越少,2011年~2012年更是没有一家中企拿到欧盟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
陈幻中也认为,对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规则的修改,反映了在欧债危机和持续疲软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欧盟保护国内产业的决心,后期不排除其在法律程序或其他方面继续发难。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作为出口企业,就算面对更大“刁难”,也要积极应诉,一方面是保证国际场合上中国企业为争取自身利益“发声”;另一方面也尽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外的个案处理。
傅东辉建议,政府出面到世界贸易组织起诉欧盟此次的修改行为,理由是其剥夺了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权利。
另外,由于欧盟修改法案效力覆盖今年12月15日前尚未裁决及之后新发起的案件,陈幻中提示,目前正在进行“史上最大贸易争端案”的欧盟对华
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此前曾有建议称中国光伏企业应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应诉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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