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发利用新能源思路探讨
(一)由于新能源具有能量密度低、带有随机性和间歇性、尚不能商业化储存的特性,根据技术经济约束条件,宜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开发方式,将其就地、就近利用。
许多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新能源比我国早,在发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积累了丰厚经验。归纳起来,他们实际上遵循了一个哲学道理:将分散的资源分散利用。欧洲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采用了分散开发、就地供电模式。例如大家熟悉的北欧诸国,风电机组星罗棋布、三三两两,还有许多是单台接入20千伏-10千伏以及电压等级更低的电网,大都直接接到供电系统。德国光伏发电容量为1732万千瓦,2011年底将达2300万千瓦,超过我国三峡水电站装机规模,基本都分散地建在用电户屋顶,分布式接入系统。用电户可以投资风电光电,自建自发自用,调度机构优先调度、系统整体平衡调节,富余电量可向电力市场出售,供电不足则由大系统补给。如此开发模式,优点显而易见:一是电力就地消纳,基本不弃风不弃光,电量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不用远距离送电,故不用配套新建大量高压、超高压输变电设施,节省大量投资并减少大量输电损耗;三是电源分散,故接入系统电压等级很低,好比在“毛细血管系统”里运行,出力不稳定的新能源电力对涉及主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的电压和频率等重要参数指标影响甚微。
相比欧洲其他国家,西班牙风电开发较为集中,但单个风电项目规模仍很小。据西班牙官方网站资料,至2011年6月底,该国风电装机共2115万千瓦,其中规模在1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个数占21%;1-2万千瓦的占24%;2-4万千瓦的占37%;4-5万千瓦的占15%。而5万千瓦以上规模项目个数仅占3%。
除我国外,美国风电集中程度最高。全美现有风电装机4000万千瓦,其中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场个数占总数的80%;10-20万千瓦规模风电场项目个数占到15%左右;大于20万千瓦的仅占4-5%。
(二)现阶段新能源发展离不开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政策需要贯彻效率原则,政策实施要依靠竞争和比较机制,并应体现阶段性变化,不断降低补贴幅度,尽可能减轻因发展新能源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担。中国经济实力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用不起昂价能源。
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取自于民,是国民经济为使用新能源付出的额外成本。那种认为只要是“新能源”,天经地义要由国家补贴的观点是片面的。所以,补贴政策一是要体现阶段性,仅在新能源技术、产业尚不能与传统能源竞争的特定阶段实行。今天补贴是为了明天减少补贴和后天不再补贴。如同培养未成年人走入社会。二是要考虑成长性,对商业化新能源项目补贴的对象应是已经具有成长性的技术且能够通过自身技术进步和商业化规模扩大,不断降低成本的企业;而更为低廉的成本又成为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的条件,由此形成以政府阶段性适度补贴为始基的良性循环,目的是使新能源能尽快在经济上提高竞争力。至于新能源领域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类新技术,则应由科技管理系统制订扶持政策。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我国最薄弱的环节,亟需科技口努力突破,而不应当用国家的科技资金大规模补贴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建设项目。三是要紧扣实际业绩。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要的是电量!实践证明,度电补贴模式可靠性相对较高,政府补贴看的是实际发电业绩,“先发电后结算”。而那种先行拨付一定比例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补贴模式,发电效果不易掌控,管理难度较大。多年来新能源领域存在五花八门的“骗补”现象,不乏名人、学者参与其中,应时刻警惕。四是要建立竞争和比较机制。毫无疑问,政府补贴属于行政范畴,官员主导责无旁贷。然而,国内外实践都证明,政府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实施,应当也能够通过竞争和比较机制实现。例如,对同一个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比选,以选择开发商。在效益相同的条件下,哪家企业要求的补贴资金较少,就授予哪家投资开发。近年来,竞争机制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风电的度电价外补贴额度已从几年前的0.4-0.5元,下降到目前的0.2元左右,使有限的补贴资金发挥出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