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诉讼层面增强灵活性
本次调查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依然沿袭
欧盟市场针对中国优势产品调查的惯例制度。那么作为迄今最大额贸易纠纷,我国光伏企业应当在诉讼层面增强灵活性。此次调查显然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伸,我国相关企业应勇敢选择应诉,并合理利用欧盟相应规则。例如,由于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矛盾观点,其对我国企业的不公规定,也增加了欧盟企业违反实体和程序的可能,由于其总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又在诉讼中拒绝给予光伏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可,那么就打开了光伏企业“分别裁决”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光伏企业可以从诉讼技术出发,否认其调查的合理性,严究其违反“非歧视性原则”的行为,比如欧洲其他地域企业仅接受“欧盟市场五条标准”调查,而中国企业同时要附加经受市场经济地位调查,这本身便是歧视行为。
总之,光伏企业应该勇敢应对欧盟发起的调查,并采取现实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诉讼应对技术,合理利用其可能对我方的有利规定,寻找法律和事实突破口,趋利避害,既要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又要维护尊严,冷静对待,争取企业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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