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制定导向明确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既有宏观性的论述,拥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关政策详实具体、界限清楚、可操作性强。如《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对能够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资税抵扣的项目从系统容量、系统效率到享受额度、优惠时效等都按照不同的技术类型一一列示。而中国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普遍存在重号召而缺操作性的问题。如《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电网公司应全额收购新能源电力,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以及相关的并网规则,导致该项规定在实际中较难落实,风电、光伏发电不能上网的问题非常突出。中国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增强可操作性,尤其是对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机制等进一步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三,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战略和一揽子政策。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新兴产业,更需要在战略上提前谋划,否则很容易出现科技与产业脱节、生产与应用脱节等传统产业发展中常见的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战略思路,因此,其政府就有一贯性,政策发出的信号也更加科学和有引导力。在其政策体系中,既有约束性的法律和指标规定,也有激励性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相互配合、彼此呼应。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还缺乏顶层的战略设计,政策之间相互脱节、部门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制约等问题还很普遍。我们亟需在形成总体战略思路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加快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揽子政策。
第四,早期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对奠定本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全球竞争力会起决定性作用。
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强烈地意识到可再生能源产业是未来全球产业竞争的一个焦点,因此,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力度是前所未有。这种强力支持的结果,使其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的产业竞争中再次成为领导者。中国也在很早前就提出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但在政策投入上,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不仅资金投入远远不够,而且在市场应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体制性保障。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到2020年以煤炭为主导的高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仍将高达85%。为此,大力发展以煤炭能源洁净高效利用为主,包括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二氧化碳捕集、贮存、利用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实现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高碳产业低碳化发展至关重要。据测算,到2050年,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技术对中国碳减排的贡献率有望达到77.5%。除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其他新能源,大力发展海上天然气,开发海洋能,实现海气登陆工程对低碳能源的挖掘和利用有着重大意义,必须加大科技投入。
中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30年之久,将其正式列入“五年规划”也已经有3次、长达15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并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作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国家甚至以主动调低“十二五”时期的经济发展速度指标(7%),来表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心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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