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税和生产所得税抵免。生产税抵免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法案对可再生电力生产给予生产税抵免,该政策此后几度调整,目前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规定了相应的抵免额度以及优惠时效。生产所得税抵免可以追溯到《2005能源政策法案》,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0.1美元/加仑的生产所得税减免。
消费税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其中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可以追溯到1978年的联邦《能源税收法案》中,当时美国政府为鼓励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此后,联邦政府对乙醇汽油的消费税减免一直在4~6美分/加仑浮动,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标准为0.51美元/加仑,对于使用非农业原料,如动物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0.5美元/加仑。
2.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基于《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的拨款,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将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税收减免形式,对5000个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施进行补贴。美国加州政府出台奖励政策,对获得新型储能系统资格(AES)的供应商提供每瓦2美元的补助。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在税收抵免的基础上,美国能源部还专门建立了一个短期资助项目,对部分购车者直接进行资助。
3.加速折旧。为使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人加快投资成本,美国政府非常重视运用折旧政策。《1979能源税法案》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根据联邦加速折旧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该政策在此后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案》、《2005联邦能源安全法案》、《2008能源改进和延长法案》和《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等法案中有所调整。一些商业化时机已经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如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燃料电池、微型燃气轮机,地源热泵、热电联产和小型风电等,也被纳入到加速折旧的范围内。《2008联邦经济刺激法案》还提出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50%额外折旧,其余部分的折旧按照正常折旧程序操作。《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将这一条款延长至2009年底。
中国清洁发展行动启示录
第一,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并持之以恒底推进。
中国是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在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绝不亚于美国。目前中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措施,但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竞争市场混乱、政策缺乏连贯性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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