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
纵观国际社会,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世界各国均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并为之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美国由于其政策体系完善,激励力度大,能够较好协调各关联方利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经过多年探索积累,发达国家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一揽子政策,其中既有法律法规、约束性指标等管理类政策,也有税收抵免、直接补贴、金融支持等激励类政策。前者侧重于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新市场空间,为其发展扫除体制和政策保障;后者侧重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调动各方投资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各类政策彼此呼应,相互促进。
政策性激励措施
世界发达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约束性指标等管理类政策方面不断完善。美国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有近10部。这些法律法规有两个特点,一是新的法律法规多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有一致性;二是在新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吸收和反映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以及政治领域的最新成果,有适应性。
《1978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案》对促进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案首次提出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生产的清洁电力,从而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1979能源税法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
《2005能源安全法案》创造性地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法案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机制为公共领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募集资金,引入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2007联邦能源独立于安全法案》提出了非常激进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目标“20in10”,希望通过大力发展生物乙醇,用10年的时间将美国汽油消费降低20%。
《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通过投资税抵免的办法鼓励美国本土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首次提出了美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方案,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可再生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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