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颁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类标准。标准是驱动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制定及时和有强制性的标准会极大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譬如,为推动汽车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奥巴马政府2009年5月颁布了2012年到2016年燃油经济性和二氧化碳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的燃油标准在2016年达到35.5英里/加仑汽油。新标准的出台成为美国能源汽车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第一推动力,美国电动汽车及电池产业迅速兴起。
约束性指标及配额制度。约束性指标和配额制度对形成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增强厂商的投资和生产信心,引导技术研发有重要作用。如为推进太阳能热能利用系统的发展,《2007年联邦能源独立于安全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所属的新建筑以及进行大修的建筑至少30%的生活热水必须源自太阳能。为推进可再生电力的发展,《2005能源政策法案》要求2007~2009年的联邦政府电力消费中,可再生电力的份额不得小于3%,2010~2012年不得小于5%,2013年以后不得小于7.5%。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的不断推进,联邦政府制定的约束性指标覆盖范围有越来越宽的趋势,比如《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要求所有的电力公司到2020年其电力供应中要有20%的比例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其中15%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5%来自能效提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所占比例无法达到15%的州,可将这一目标降为12%,但能效目标要提到8%。
约束性指标的另一个特点是既有针对部门的总量指标,也有分解指标,可操作性强。比如13423号总统行政令对拥有超过20辆公车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了部门油品消耗整体目标,要求在2015年以前这些部门每年的油品消费总量必须以2%的速度下降,与此同时,车用替代能源的消费总量必须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
经济性激励措施
1.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联邦政府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最主要的经济措施,联邦政府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抵免的覆盖范围、抵免额度不断予以调整。
投资税抵免。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税抵免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享受投资税抵免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不断扩大,额度不断增加,但对申请者的资质要求越来越严,目前美国已经开始利用全生命周期评价法作为评价一个项目是否值得联邦政府支持的标准。二是税收抵免的灵活性有所增强,《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在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制造、研发设备的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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