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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遭“双反”我国光伏企业亟须练好“内功”

发表于:2017-01-04 09:48:52     作者:叶伟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日前欧盟委员会对我国宁波华顺、江苏赛拉弗两家光伏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意图再次借“双反”逼走我国光伏企业。我国光伏企业近年来凭借价格、技术等优势和政策红利,不断扩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成为欧盟等光伏市场的主要出口国,而面对我国光伏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以及不断开拓市场,欧盟等地区和国家的老牌光伏企业将这视为是一种“威胁”,借助本区域或本国政府力量打压我国光伏企业,持续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

业内专家认为,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是不平等的贸易行为,但不会对我国光伏产业造成根本性影响。同时,我国光伏企业不要轻易放弃海外市场这块“蛋糕”,而应练好“内功”,共同深耕国际市场。

光伏企业贸易战升级

欧盟委员会此次发布的公告称,由于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违反价格承诺相关条款,对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为36.2%和11.5%,以及江苏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为41.3%和6.4%。

实际上,2016年以来,欧盟各国频繁向我国光伏企业砸下“双反”大棒,我国光伏企业在欧盟市场陷入了被“围追堵截”的困局。2016年8月15日,欧盟取消5家中国光伏企业价格承诺资格后,8月底又撤销了包括宁波欧达光电、浙江启鑫新能源和山东力诺光伏在内的3家中国光伏企业价格承诺资格。

此前,因遭到欧盟警告而自愿退出的包括乐叶光伏、西安蛮、东营光伏、阿特斯、中盛光电、昱辉阳光、天合光能、正信光伏共8家我国光伏组件企业。截至目前,“被退出”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的我国光伏企业总数已达到22家。

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张平表示,欧盟多次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是为了限制我国光伏企业出口,是对我国光伏企业贸易战升级。

“这是不公正、不公平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是损人不利己的事,一方面,不利于我国光伏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推高了欧盟自身市场的光伏产品价格,不利于自身上下游光伏产业发展。

价格战致“双反”发生

在一系列利好因素下,近年来我国光伏企业进入大发展。据了解,我国光伏装机规模已连续3年居全球第一,光伏组件产品也大幅增长:2015年多晶硅产量超过16.5万吨,同比增长25%;组件产量达到43吉瓦以上,同比增长20.8%;硅片和电池片产量分别超过100亿片和41吉瓦。

不过,随着我国光伏行业“跃进式”的发展,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引发的价格战也随之而起。张平认为,这种惨烈无比的价格战“伤害”整个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了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的理由。

“我国光伏业‘走出去’需要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双反’等贸易战;另一方面要摒弃‘价格战’。中国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的是共同发展,而不是‘单打独斗’。”孟宪淦表示,我国光伏企业没能走出为了争夺市场而相互压价的死循环,这不利于光伏企业深挖国际市场。

此外,IHS能源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王静表示,由于整个光伏市场需求减少、库存持续积压,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品种价格全面下滑等原因,欧盟出于保护自身光伏企业的生存发展,对我国光伏企业实行“双反”。

多措应对“双反”

面对欧盟接二连三的“双反”,如何更好地“走出去”,是我国光伏企业亟须跨越的一道槛。张平表示,我国光伏企业要想顺利“走出去”,并实现持续盈利,需要抱团发展,才能实现共赢。同时,我国光伏企业可以考虑在当地投资光伏电站,建立组件工厂,实施本土化发展战略。

“更重要的是技术创新是我国光伏企业‘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张平表示,近年来,随着光伏技术不断增强,凭借价格、政策等优势,我国光伏品牌在国外市场已取代很多国际品牌。而这引起国外市场尤其是欧盟市场对我国实施更为严厉的“双反”,但越是“双反”,我国光伏企业越要注重技术创新,才能持续保持国际竞争优势。

“我国光伏企业应加大技术创新,练好自身‘内功’,推进产品结构升级,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研发出差异化的产品,这样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就不用怕了。”孟宪淦也表示,我国光伏产业应从技术、应用、投融资、市场以及政策管理这五方面进行创新,在转型升级中逐步走向壮大,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

孟宪淦还表示,为了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光伏产业技术不断进步,引导光伏产业升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在2015年推出了光伏“领跑者”计划。

此外,目前我国正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光伏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新机遇。“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光照资源丰富,尤其是东南亚、中东、中亚、非洲等地的光伏产业正出现爆发性增长。张平表示,我国光伏产业在原料、工艺、技术、设备等方面都得到长足发展,我国还应不断优化光伏产品的市场结构,规避海外特别是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双反”。

王静则认为,虽然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实行“双反”,不会对我国光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但应积极应对,规避风险。她认为,光伏企业应深耕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光伏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应用。

“为降低‘双反’影响,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应对‘双反’的预案和举措。光伏企业也应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宪淦表示,国家加大扶持光伏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光伏产业技术规范以及光伏产品标准,加快光伏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光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光伏企业间的强强合作,光伏企业应加强自身资源整合,通力合作,创新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新模式,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我国光伏产业“走出去”的整体实力。

FR: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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