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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炜:2016光伏产业还需要思考什么?

发表于:2016-01-20 11:31:42     作者:红炜 来源:新浪博客

判断2016年的中国光伏产业走势,与往年最大的不同是,光伏产业的发展速度,过去是可以讨论的,未来讨论的空间有限,因为中国已经向世界做出了减排承诺。看2015年的光伏产业,政策、投融资形势一片大好,弃光、补贴问题又好像一时无解。在2016年的光伏产业,无解问题的解决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2016年的中国光伏产业,有些事情已经看得很明白,有些事情一时还没有想明白,所以是个会有快速发展但发展结果不太确定的产业。

能够看明白的事情:

国家将更加重视和不得不更加重视光伏产业。从2012年以来,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重视一年重于一年,重视的结果总是令人意外。比如光伏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是21GW,最终实现结果是40GW。“十三五”规划目标还未执行就已经从100GW提升到150GW,估计还会更高。因为2015年中国已经对世界作出了减排承诺,而光伏发电的特性,决定了它必将成为实现这一承诺的最重要因素。

社会对光伏的认知更加广泛、深入。2015年底连续的严重雾霾,让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生存环境的严酷,也把眼光更多投向什么是可以替代传统能源的清洁能源。这时他们发现:核电总会给人一种不安定感,邻避效应一定会普遍出现;水电资源已被广泛开采,继续大规模的开采不但成本上去了对环境的破坏反而形成了;风电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更何况高成本的后期运维费用让投资模型难有竞争力。光伏发电正在被更多的人们关注,过去他们关心光伏是什么,现在他们关心光伏的竞争力。一个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的产业,只有被大多数消费者认知,这个产业才是希望的。

金融将发挥更加积极地作用。光伏终端市场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光伏终端金融市场的繁荣是光伏产业繁荣的关键。尽管光伏投融资市场还有许多问题,但是金融机构对光伏产业的重视与日俱增。从2013年中期光伏资产价格最低,带来金融资本的股权融资形式进入光伏产业,到2014各类债权融资形式进入,再到2015年银行融资形式的跑步进入,能够判断的是,2016年伴随产业标准、商业模式、弃光补贴等问题的逐步解决和完善,光伏终端市场的投融资将更加活跃。金融过去是,未来更将是引导光伏产业进步的主要因素。

没想明白的事情:

制度改革如何进行的问题。光伏终端市场建设已经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国家计划了,2014年是计划14GW,实际完成10.6GW。2015年是计划23.1GW,有消息说到10月份只完成9.9GW。究其原因,不是产能跟不上去,不是政策不够重视,更不是金融不支持,而是两大原因造成的:一个是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不理想的问题,一个是弃光和补贴不能按时按量发放问题。

前者不理想是产权问题,而后者一定不是技术问题。二个问题的核心是制度解决问题。非完全市场化的产业+非完全市场化的制度,一定会让这个产业遇到难以解决的困惑。制度的解决又是综合性的,需要完整的改革方案,就像电力改革的出现,可能解决了光伏发电流通领域的问题,但解决不了众多权属问题。

法律和相关制度能否落地问题。首先是一国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当社会意志不统一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制约,法律是光伏发电没有平价上网之前的有力保障。德国光伏产业过去的快速发展是和《可再生能源法》密切相关的,中国也有《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的规定,但现实中没有执行。法律的不科学是可以修正的,但法律的严肃性不解决,任何修正都是无意义的。

其次是招标制等市场化手段的推进问题。正是因为光伏产业是个非完全市场化产业,最大限度地采用市场化手段是加速这个产业完全市场化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产业标准的不完善,使得在各国光伏产业市场化进程中都十分重要的招标制手段,在中国却迟迟不能采用。

补贴的长期不足和如何发放问题。光伏产业是个比大多数产业投资规模都巨大的产业,投资分析、投资结果决定这这个产业的发展规模。当前制约光伏终端市场发展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补贴发放不到位问题。它又涉及两大问题:第一,由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费构成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不足以支持每年新增20GW左右的光伏发电补贴需求。第二,补贴的统计、确认与发放程序过于复杂带来发放时间严重滞后。

已知到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光伏电站40GW以上,按照年平均发电1300小时计算,全年光伏发电量应在52000GWh,如果按照1元/W补贴标准,补贴总额应在500亿元以上,这是可再生能源基金不足以支付的。所以补贴总量不足的部分将从何而来?补贴的发放能否由电力公司统计并代收代付以简化程序?目前还是一个等待回答的问题。

电网的建设速度和配给问题。限电已经成为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问题,2012年以来已经造成每年100亿度以上的风力发电损失,2015年更在200亿度以上。造成这一损失的根本原因还在电网输送能力的不足。要解决光伏发电的充分使用问题,分布式光伏的发展结果、国网“三纵三横一环网”的建成并确认光伏发电输送量结果将至关重要。

要发展,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并不意味光伏产业的问题一定要等待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才有发展。如何在众多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建议是:光伏产业首先是个投资行为,国家只要做好一件事情就可以了,即对于当前光伏产业投资行为中遇到的几大问题,只要告诉投资人将在何时、以何种结果确定予以解决,剩下的算账问题则是投资人考虑的事情了。

第二步:在有效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鼓励可再生能源尝试参与市场竞争

1、带补贴的市场化

文件规定“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可参与电力市场,鼓励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结合已有的政策,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免交政府性基金,免系统容量费,享受电价补贴,如此参与市场竞争,还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的。

2.优先发电权可转让

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这是给予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

3、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

政策规定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这样的售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清洁电力和增值服务,在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

(1)参与方式:直供电和售电公司委托代理。

根据直接交易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分布式风电、光电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且部分分布式电源属于微电网范畴,符合直接交易条件,拥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源的单位可以自行成立售电公司进行直接交易。(但电力市场前期,售电公司成立门槛较高。)

根据委托代理规定: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2)结算方式:电网结算转付,降低风险。

文件规定: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三步: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后的全面市场化

随着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的发展,市场的成熟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摆脱发电成本高企的情况,实现平价上网,完全市场化,与其他能源公平竞争。

目前的电改配套方案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还是政策性收购为主,市场化为辅,随着输配电价试点从深圳和内蒙古推广到全国,随着现货市场的逐步形成,在分时电价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支撑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终将成为推动能源转型的主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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