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法案、欧盟CSRD等法规要求。优化碳足迹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碳管理体系,在工厂布局光伏屋顶、储能系统,参与碳交易市场对冲减排成本。例如,晶科能源在浙江工厂建设20MW屋顶光伏,年减少碳排放1.2
深化202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三年行动》,明确光伏配储比例下限提升至20%且时长4小时,上海、广东等地对3万千瓦以上项目要求10%/2小时强制配储,光储一体化加速推进。绿证核发量激增,1
、财务、科技、法务风控等职能部门加强专业性把关。加强制度宣贯,组织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管理制度及实操案例专项培训,提高投资论证水平。据了解,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南能源集团”)今年3月
》,进一步强化细化项目前期论证标准和风险防控程序,明确集团投资、财务、科技、法务风控等职能部门加强专业性把关。加强制度宣贯,组织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管理制度及实操案例专项培训,提高投资论证水平。2.问题
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投资建厂。东南亚作为中国“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双方地缘相近、人文相通,产业结构也存在天然的协同性和互补性;同时,东南亚国家具备低成本劳动力红利和丰富的资源优势,与中国产业合作具有
,各国开始通过加大补贴、改善产业生态等方式吸引制造业回流本土,这也为国内企业布局海外产能提供了政策推手与发展“窗口期”。1.多措并举进行产业扶持,助力各环节本土化发展2022年8月,美国《通胀削减法案
。这项工作将得到创建净零加速谷(Net-Zero
Acceleration Valleys)的支持,其环境评估证据收集的部分工作将委托给欧盟成员国。该法案还具有强制性的非价格弹性和可持续性标准
拍卖只占欧盟所有光伏部署的相对较小的一部分。因此,适用《净零工业法案》条款的大部分效果将取决于其早期实施和更广泛的应用范围,这可能超出到公共采购和拍卖范围。欧洲议会在本周早些时候批准了一项法律,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这是欧洲太阳能制造委员会(ESMC)在此前游说的一项内容。
关税调查,税率为25%。2021年,美国通过“强迫劳动法案”,对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及柬埔寨进口的光伏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并曾一度扣押3GW自我国出口的光伏组件,给我国光伏企业造成极大损失。无独有偶
,欧盟于2022年6月、9月分别发布了《反强迫劳动海关措施决议》和《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立法草案》。在上述法案的影响下,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将可能面临来自欧盟海关的合规审查,且海关拥有主动扣留特定地区产品的
目标将达到10%,然后将逐步增长。例如到2040年,光伏组件的年产能将达到40GW(或40%)。第二项措施将确保欧洲供应链的弹性。立法机制将通过年度基准和强制性准则建立。第三项措施是禁止使用强迫劳动
生产的光伏产品。欧洲太阳能制造业理事会表示:“利用现有的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FLPA)实体清单,禁止在欧盟市场上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光伏产品。欧盟委员会正在讨论的立法提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即使一旦通过
通过光伏管理倡议(SSI)支持《欧盟强制劳动法规》的预期影响。欧洲光伏产业协会鼓励欧盟成员国资助项目之间的合作,并寻求通过欧洲关于整体建筑效率的指令来促进欧洲的光伏需求,以抵消供应过剩
。”欧洲光伏制造委员会注意到欧洲光伏制造商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呼吁欧盟委员会迅速提供支持,包括临时过渡和危机框架(TCTF)框架、净零工业法案等选项,以及对与强迫劳动有关的产品采取严格措施。该呼吁得到了光伏
0.24亿美元,2021年出口额为0.2亿美元,2022年出口额激增,达到2.44亿美元,增幅达到1120%。2.美国通过301关税、《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等手段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限制2018年7月
开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启动301调查,额外对我国高达2000亿美元商品征收10%关税,其中就包括光伏逆变器。2021年开始,美国假借所谓“强迫劳动”问题将矛头指向我国新疆光伏生产企业,于
。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
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11.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
发行、与香港交易所互联互通以及红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改革尽快落地。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
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支持社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