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亦强调,建设项目用海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管控要求。海上光伏建设工程需要占用较大面积海域,近海开发面临限制较多,近岸单独选址的空间不大
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二、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陆上光伏10MW光伏方阵用地指标上限100公顷,海上风电单个风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每
,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
4月26日,山西省阳泉能源局公示了《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光伏项目建设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等,结合石漠化治理、生态修复、种养殖业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光伏+”综合利用项目,探索
4月23日,砚山县政府网发布“砚山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优选投资开发主体补充公告”。公告指出:砚山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优选投资开发主体配置,因评分排名第二的中电建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项目
、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推进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完成验收并经审核同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
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二)严禁
4月26日,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意见稿指出,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
电网接入手续。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对日照小时数低、资源条件较差(光伏发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300小时、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800小时)的地区原则上
。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二)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阶段验收;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后,开展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初步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具备开发条件的明确意见。对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纳入
项目库管理并滚动对外公布。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授予,根据市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的接续政策。《通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筹兼顾粮食生产、生态保护、能源发展、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提出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机制,做好试点县建设与各类规划的统筹衔接,确保绿色能源有效开发利用。同时,加大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持续完善试点县建设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强化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
4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一季度能源形势、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解读《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介绍煤矿智能化建设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