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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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乱象频现 多项目“带病上网”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16-10-29 09:33:10

2012年5月以来未办理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944亩。 针对上述光伏电站违规用地现象频出的原因。10月27日,孟宪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电站项目违规用地问题,其实是体现

光伏用地乱象频现 项目违规占地带病上网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9 08:22:59

为赶工期,提前进行了建设,建设时未取得用地手续,属边报边用行为。据盐源县提供的《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显示,盐源县国土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盘点】光伏项目违法用地及处罚案例来源:王淑娟 发布时间:2016-10-26 08:26:01

用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光伏项目违法用地及处罚案例盘点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6 01:25:59

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呼伦贝尔市发改委关于上报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参与竞争评优配置建设指标的通知来源:呼伦贝尔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10-25 09:17:04

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第八条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附件:呼伦贝尔市

呼伦贝尔发改委公布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评优配置建设指标的通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5 09:02:59

。第八条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第四章评优内容第九条评选
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所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第十五条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

呼伦贝尔发改委公布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参与竞争评优配置建设指标的通知来源:呼伦贝尔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10-25 08:23:22

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评优内容 第九条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
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十五条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

呼发改能源字[2016]530号 呼伦贝市发改委印发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评优配置通知来源:呼伦贝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10-24 23:59:59

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第八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
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五起违规用地案例警示 哪些省份对地面光伏限建来源:光伏盒子 发布时间:2016-09-22 08:45:56

,擅自占用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
处以罚款6.5696万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光伏电站违规用地五个案例 深扒对地面光伏限建的省份来源:光伏盒子 发布时间:2016-09-21 23:59:59

,擅自占用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
处以罚款6.5696万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