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
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
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
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
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
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
,一经发现,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第十三条 各地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第十三条 各地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
,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第十三条各地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
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体务必按规定规范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保障项目按期投运。对于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必须在完成整改后才可进行并网验收、申请纳入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目录
考核内容之一。
各项目主体须在备案完成且电网接入方案明确后,到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建设规模,作为项目并网验收以及获得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的依据。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