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
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提出,将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具体来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解有关政策主要考虑,针对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
。
1.各界都十分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请问制定这份文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
5月15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
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提出,将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具体来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确保两者的有序衔接。 问:请问如何监测评价或考核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答: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并于15日官网公布,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消纳保障机制。在经过三轮
正式征求意见后,这一创新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健康发展、实现近中长远期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目标、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就机制亮点、核心制度、实施关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解有关政策主要考虑,针对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
。
问:各界都十分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请问制定这份文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
。
③ 传统电力市场机制和电网运行管理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存在制约。目前,电力运行调度很大程度上延续传统计划方式,大量火电年度电量计划为刚性计划,火电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出火电电量空间,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火电机组、热电机组仍旧采用传统技术方案和运行方式,技术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⑤ 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监管和法律建设弱。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没完成,大量自备电厂不承担电力调峰责任,电力调峰等辅助服务机制不
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确保两者的有序衔接。 问:请问如何监测评价或考核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答: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消纳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消纳实施方案时,对承担消纳责任的
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主动发挥派驻优势和专业优势,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面问题,带头担当作为,充分发挥主力军先锋官作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推动
创新,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措施,杜绝拉网式普遍式督查检查。要注重宣传解读,推介经验做法,通报典型案例,强化交流互鉴,促进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各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情况,鼓励各方面共同参与,不断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