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日本、中国、美国等都出台过一系列政策扶持本国光伏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法律类保障以及补贴、优惠类扶持。2.2.1、法律类保障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法律类保障的典型。2000年,德国颁布
可再生能源法(EEG),替代了1991年开始实施的《电力上网法》(StrEG),成为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之后又几经修订完善。EEG主要通过优先全额收购和比例配额等强制性制度确保
遇到利益矛盾时就习惯性地违反国家《可再生能源法》,轻易牺牲可再生能源电量,把节能减排抛在一边。今年受经济增速下滑影响,有关部门配合电力企业把火电项目转为供热电厂或自备电厂项目,避免参与调峰,挤占
光伏风电的生存空间,使《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新能源优先上网,全额收购名存实亡。事实上,如果火电的利用小时数降低是由于新能源造成的,恰好说明了光伏风电发挥了替代化石能源的作用,这与国家战略和群众诉求并无二致
平均分配的发电量年度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发电
瓦光伏发电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设,实现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
经济转型等问题。日本于2011年通过了《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旨在促进新能源技术革新,以减少对核电的依赖和二氧化碳气体排放。
澳大利亚相继通过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2011年清洁能源法
》《2012年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法》等系列法律,形成了以能源安全、清洁能源、核能开发利用和能源市场为主要内容的新能源法律体系,并呈现出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并重、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以及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相结合的
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2015年的电改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后续6个与之配套的文件,都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采取平均分配的发电量年度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
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
能源消费结构,推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列》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省经信委、省住建委等八部
结构,推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列》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省经信委、省住建委等八部
的PV发电计划,成为第一个光伏大国,如今日本是我国光伏组件的最大出口国。欧盟紧跟日本其后,其中德国,在2004年在新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光伏发电上网价格并给予光伏产业高补贴,使德国成为继日本之后光伏发展
前列。目前,德国通过能源改革,成功接纳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甚至还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关停核电的法案、可再生能源法、碳排放交易法案等,以帮助电力领域更有效地过度到可再生能源。除德国外,挪威、法国、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