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
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申报相关工作。项目单位结合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和消纳、建设成本、开发周期等条件,抓紧落实一批前期工作相对成熟、近期可实施的风电光伏
、一体化、基地化发展,统筹区域新能源项目电网接入和消纳,做好项目优选工作。重点审核县级报送项目建设规模的合理性、项目成熟度、县级政府有关新能源营商环境、省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落实情况、地方和企业对2021年
,并按有关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违规建设。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做好2022年度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的谋划和储备。
二、各投资企业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外,光伏电站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首次并网,2023年6月底前全客量并网;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首次并网
。此外,拥有全国第二大林区、第五大牧区、最大高原泥炭沼泽地,生态系统碳汇存量多、增量大、潜力好。
产业发展有基础。近年来,陆续建成一批大型水电站和风电基地,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量和消纳量居全国第一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促进产业低碳联动发展、共建绿色生态链,推动清洁能源高效配置和高质利用。
守好红线,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长江大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落实国土
四大要素要求:一是不涉及生态红线;二是依托外送通道消纳的项目应基于在运、在建,或已核准输电通道,配套风电光伏装机规模与通道输电能力相匹配,并落实消纳市场;三是就近就网就负荷消纳的项目应在并网后能够实现
调峰能力应真实有效,不应占用系统调峰能力。原则上,项目实施后每年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20亿千瓦时。
同时申报项目要具备可实施性。一体化配套的新能源项目要符合当地资源禀赋,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新能源项目
每年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2亿千瓦时,且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整体电量的50%。
对于多能互补项目。优先依托存量煤电项目实施风光火(储)一体化项目,鼓励通过开展火电灵活性改造,合理配置储能、储热等装备
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其中指出: 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
复合光伏项目。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海域空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
二、强化接入消纳保障
5.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建立消纳责任权重的监测、统计、考核和奖惩机制。将风电、光伏及沼气、秸秆等生物质能
》,将生态红线列为禁止开发区,严格控制已批准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地,新建光伏电站项目阵列组件只能占用无林地。
内蒙古将全区50.46%的国土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乌兰察布市对草原上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项目限期退出,拆除部分已建项目。详见《内蒙古:超50%国土划入环保红线,不新增风、光项目!》
除了风险极大之外,农光互补项目
、市市场监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
(五)强化要素保障。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在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的基础上,加强对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国土空间、用地指标的保障,支持在荒山
地方国企积极参与光伏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
(六)做好接入消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统筹光伏发电与电网设施建设协同发展
投资主体。
3、资源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较丰富的太阳能资源,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涉及生态红线,节约集约用地。
4、储能配置
,做好重大问题协调和上报,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强化项目管理。投资企业要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电网消纳接入条件对项目经济性的影响,自主决策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