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
(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自然人)和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自然人)分布
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能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
的用地标准,按照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技术要求,在满足安全运行、实施管理等条件下,结合光能利用、用地集约、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等因素
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将
:业主安装申请(详见附件2、附件3),审查实施,并网验收,并网运行,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附件5)。项目验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完成验收并网。对不满足开工和并网安全
企业、经销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
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新建厂房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文化体育
建筑等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40%。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
管理(七)规范涉网参数管理流程。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涉网参数的统一管理。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相关设备的控制逻辑和参数、涉网保护定值等不得擅自调整,关键技术参数的升级或改造相关
主体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优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供应链安全管控,禁止擅自设置或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采用云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测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当
机构不得为类似设计变更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五、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时对光伏发电系统和发电组件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对擅自取消光伏发电系统安装的不得出具竣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取消或变相取消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为类似设计变更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
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第二十条【手续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宜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
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前后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0.3米,光伏板两侧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
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三)项目安装管理1.安全性要求(1)项目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
消纳保障,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三)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等共建方式,由企业
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光伏+”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