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第一批国家大基地新能源项目建设,争取国家尽快批复第二批新能源大基地项目。加强与国
家对口部委沟通对接,协调尽快批复一批外送通道实施方案。加快电网主网架、配电网和电源配套接入建设。
原文见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抓好衔接争取和组织落实工作,谋划后续批次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加强培训辅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对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支持力
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对未及时分配下达或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
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落实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建设,争取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积极
文件特别提出:
(十五)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
风光电基地。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
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文件提出全面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大力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有序推进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统筹光伏资源开发,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此外,加大
政策支持力度,对光伏项目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
改局审核,县发改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居民个人拨付到位。(2)居民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验收通过
后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属地政府将补贴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居民个人拨付到位。
2.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开发区各承担50%。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整合各类政策资源,研究出
)》。
征求意见稿显示:对县域范围内县城规划区以外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的家庭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20元/瓦;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并指出,对
结算。补贴执行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为加快推动企业尽快实现动力及储能电池销售目标,可在企业项目建设期间提前拨付补贴资金。
上述补贴总销量上限为115.5GWh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做好动力及储能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动力及储能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
对户用光伏继续省补政策,补贴资金从省发展改革资金中列支。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标准规范
围绕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需求
、工作重点和建设时序,整体、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试点工作。
普惠共享,多元共治。创新推广模式,结合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共建共治共享。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央企和国企参与
全市2021年度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辖区内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项目全部使用市内企业
生产的组件,组件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补贴标准
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