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上杭县、厦门市海沧 区等24个县(市、区)的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园区、厂房等)、户用光伏等项目,适度建设海上养殖场渔光互补项目,十四五期间增加装机300万千瓦以上
,2020年直接交易总规模达804亿千瓦时;电力现货试点建设实现连续结算试运行,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正式运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持续推进,五批次17个项目列入国家试点,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积极性
比例达70%。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全省既有建筑改造规模达到500万平方米。三是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运公转铁公转水,2021年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22%,集装箱铁水联运
,2021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4.3%,PM2.5平均浓度降至22微克/立方米,149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89.9%。二是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21年底,全省碳排放配额累计
,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将气象服务全面接入城市数据大脑,探索推广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建筑节能等智能管理的气象服务系统。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
高质量发展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作出示范。
(二十九)统筹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实施气象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推进气象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深化气象服务
定额及计算方法》,指导条件成熟单位以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与一定下降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标准应用试点。按照《深入开展公共机构十四五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教科文卫体系统工作职责,继续将公共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能效水平达到2 级及以上的用能设备,推动既有建筑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大力推广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进行绿色改造,2022年启动实施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合同能源托管项目
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
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电网
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大力推进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深化雄安新区无废城市试点,在各设区的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近零能耗建筑推广工程,鼓励发展零碳建筑
确定用水价格。推进在资源能源利用、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充实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有关内容。探索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纳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省发展
建设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电供暖需求。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公共交通,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
沿线主要码头岸电全覆盖。大力发展电动汽车,扩大电动汽车在公共交通、公务出行等方面应用。适度超前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统一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开展光储充换相结合的新型充换电场站试点示范,形成车桩相随
时,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否则不予审批和竣工验收。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力争实现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安装光伏系统建筑严格按照《建筑节能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2.推进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
、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市委
光伏开发试点为抓手,紧扣分布式智慧型场景化发展要点,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全市光伏装机容量大幅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持续提升,为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93.2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5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30亿千瓦时以上。
通知还指出,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国家试点为契机,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鼓励利用工商业企业厂房、车棚和
。积极探索深远海海上风电研究,推进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技术论证,推动漂浮式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建设。
2.打造海岛光伏规模化发展高地。
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国家试点为契机,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