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还未明确农、渔、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使用的土地性质,各地市、县国土局因缺少执行依据,不愿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的开展带来很大困扰。
对此,南存辉建议,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具光伏用地
指导性意见,明确光伏地面电站可以使用的土地性质,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且提升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价值的,按农用地
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此外,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
,为此格尔木地区特意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光伏发电项目耕地占用税。 且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有
增长,生态恢复显著,为此格尔木地区特意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光伏发电项目耕地占用税。”“且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
,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此外,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延长。而根据
光伏用地审批管理无序的问题也提出了统一标准、降低税费等具体建议。对此,朱共山在提案中建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林业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光伏项目用地中除
,进一步拓宽补贴资金渠道。同时缩短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周期。董文标建议,国税总局会商相关部门,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给予优惠。农业部会商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光伏设施农业
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但还未明确农、渔、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使用的土地性质,各地市、县国土局因缺少执行依据,不愿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的开展带来很大困扰。对此,南存辉建议
,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具光伏用地指导性意见,明确光伏地面电站可以使用的土地性质,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且提升土地的立体
地区涵养水土,减少增发量有积极作用。青海格尔木地区,在建设光伏发电园区后,地表植被增长,生态恢复显著,为此格尔木地区特意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光伏发电项目耕地占用税。且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
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很多地区存在土地性质划为一般农林用地,但实际不能耕种、利用率低等问题;而部分可耕种但
过大等问题,导致企业在调研用地性质、测算土地成本、办理用地手续等问题时仍多有忌惮。面对这类体制机制问题,也有业内人士直言相关部门应该协调建设一个联网平台,以不同土地类型红线和电网消纳能力为前提,各地制定
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此外,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