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5号)(以下简称《创新用地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光伏电站占用未利用地可灵活采取租赁等方式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渔光互补、光伏大棚、光伏养殖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形式的出现,开发商们对土地类型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尽管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5号)(以下简称《创新用地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
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此可见
地,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
南存辉表示,国土资源部去年11月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但还未明确农、渔、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使用的土地性质,各地市、县国土局因缺少执行依据,不愿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的开展带来很大困扰。
对此,南存辉建议,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具光伏用地
开发周期延长。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后,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这样一刀切政策,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一方面
,直接影响到光伏平价上网的时代的来临。
针对这些问题,提案建议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二是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三是统一耕地占用税
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但现实情况是,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光伏组件依靠钢支架支撑,利用地表空间来铺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通常光伏发电
些利用价值不高的一般农林用地上发展光伏发电,既不改变土地性质和面貌,又能通过租金、发电收入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理应鼓励放开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林用地,而非限制。
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
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但现实情况是,“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光伏组件依靠钢支架支撑,利用地表空间来铺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
。”“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范围的维度划分,国土资源分别由国土、地质、水利、气象、林业、旅游、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进行行政管辖。目前国土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
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后,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这样“一刀切”政策,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一方面,各地方建设用地指标
时代的来临。针对这些问题,提案建议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二是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三是统一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
光伏用地审批管理无序的问题也提出了统一标准、降低税费等具体建议。对此,朱共山在提案中建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林业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光伏项目用地中除
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建议》认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应予以“松绑”。并提出建议:一是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二是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
基本无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南存辉表示,国土资源部去年11月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
,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具光伏用地指导性意见,明确光伏地面电站可以使用的土地性质,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且提升土地的立体
光伏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朱共山向记者介绍,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但现实情况是,光伏发电项目与
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理应鼓励放开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林用地,而非限制。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范围的维度划分,国土资源分别由国土、地质、水利、气象、林业、旅游、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进行行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