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第十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时
光伏行业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政策创新形成合力。
据了解,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已成为干扰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绕不开的因素。2015年国土资源部曾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但是在项目的实际开发过程中,差别化用地政策落实程度不一,大多数地区对占用未利用地、农用地的光伏项目办理转建设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意见》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进一步细化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监管。
《意见
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各地光伏土地政策
山东
2018年6月21日,山东国土资源厅、山东扶贫办、山东发改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千瓦。
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
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桂能新能〔2018〕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
桂能新能〔2018〕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1号
针对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开展省内、省外调研,合理吸收借鉴了天津、宁夏等市(区)的先进经验,充分征求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在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熟实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先后七易其稿
,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通知》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
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光伏方阵和场内道路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
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
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件如下:
各市国土资源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