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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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心的光伏用地标准的十个问题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06-18 23:59:59

1、《指标》具体适用于哪些光伏项目?光伏用地标准包括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标准和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目前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准,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
,尽量不新增用地。2、光伏用地哪些部分须按建设用地管理?今年,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

建好的光伏电站屡被贴“违法”标签?这里面的门门道道究竟是什么?来源:光伏头条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8:05

,更是摸不着头脑。对此,光头君把关于光伏用地的现有政策和相关事宜做了如下总结梳理。 我国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作光伏电站场址做了区分
。但在我国,国土、林业部门没有完全实现统一管理,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光伏公司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同时核实确认。 我国土地共有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林地中又有8个一级类、13个二级类。在国土部门

建好的光伏电站屡被贴“违法”标签?究竟是为何呢?来源:光伏头条作者:莫离 发布时间:2017-05-31 23:59:59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
国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作光伏电站场址做了区分。但在我国,国土、林业部门没有完全实现统一管理,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光伏公司

国土部38号文 明确光伏电站(含分布式)用地政策来源:圆点商圈 发布时间:2017-05-31 09:02:24

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
网(www.gov.cn)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国土部38号文全面涵盖光伏电站(含分布式)用地政策来源:圆点商圈 发布时间:2017-05-30 23:59:59

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

农光互补电站不应忽视的土地费用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4 09:16:59

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变更”。《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不应忽视的土地费用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17-05-23 09:09:21

2016年被监测到的光伏用地图斑,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变更。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

安徽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8 09:59:58

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安徽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7 11:58:10

发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11:43:59

)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