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认定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浦江大唐恒
裁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认定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 《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判决:被告浙江瑞星
实无异议。瑞星化纤提交与恒信新能源的欠款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认证。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
本来很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却因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的耍赖,使简单的案件变得极为复杂。上诉、反诉、冻结、反冻结、恶意诉讼、商业贿赂、刑事控告俨然变成了一场ink"光伏巨头之间的撕逼大战,而这场让江西
48,117,305.7元。晶科公司随即提出上诉。2015年8月17日,江西高法院作出了(2015)赣民二终字第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晶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这场合同纠纷本该画上
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10 未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的
财务公司与天威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兵装财务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天威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3.5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2015年有消息称某国有银行保定分行,3月将
》,该院在审理兵装财务公司与天威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兵装财务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天威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3.5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 2015年
在审理兵装财务公司与天威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兵装财务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天威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3.5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2015年有消息称某国有银行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