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聚合资源主体以可调节负荷为主的,初期参与中长期交易按照售电公司相关条款执行。六、有关事项及要求(一)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限额计算时,因并户删除的用电单元纳入主户计算,其余已删除或未生效的用电单元不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提升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推动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机制
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十八)提升新能源涉网性能。科学安排新能源开发
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实现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控制系统、负荷管理系统,接受统一调度、监测,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鼓励存量具备改造
、可控、可调,并根据当前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客观实际,鼓励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主体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降低调节容量要求。同时,《意见》要求当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新型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
市场交易,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或负荷管理系统,增项注册为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具备
。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或负荷管理系统,增项注册为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具备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
明确规定,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科学界定新型经营主体范围《意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其中,单一技术类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储能外,还包括可调节负荷
调度机构统一指挥,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和可控的功能特性,同时要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要求。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挖掘现有的发电侧灵活调节能力,另一方面要依托新型经营
的创新研究,围绕分布式“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可树立新标,针对分布式光伏高效、经济的“自发自用”消纳,提出「分布式光伏精细化管理与经济性运营解决方案」,为分布式电站并网技术和高效运营提出
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中,文件在“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方面,要求“引导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充分激发和释放
采用了虚拟电厂的方式,将地理上分散的分布式光伏聚合起来,以同一主体身份参与市场;另一类起源于美国,可调负荷可以参与电网调节,因此可以把此类负荷聚合起来,相当于一个电厂,接受电网的调度,为电力系统调节做
。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文件提出,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
、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