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调峰措施,充分挖掘负荷侧调节能力,对拟接入的新能源项目具备自我调节能力。
(四)申报园区需取得政府各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占用林地、生态红线情况等支持性文件。申报园区需与自备电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
电网送电,不占用电网消纳空间。自备电厂检修、用电企业减产和停产的情况下,在征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电网相关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三) 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储能、可调节负荷等
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增强湿地碳汇能力。
禁止开
增量。
第五十四条 本市科学开展造林绿化,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围)垦、填埋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围)垦、填埋
原则。与项目开发相结合的综合类能源项目,开发方案应考虑其他产业设施的设计、施工、运检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保、水保、用地等开工前手续。项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条件和范围,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及林草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备案。对涉及占用土地、林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上报州新能源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三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时应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
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文物古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坚决避让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重点景区景点和生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类公益林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涵养水源
线路(含塔基、施工通道)征占地;负责塔基及送出线路线行砍伐证办理及林地征占用协调、树木砍伐;协助本工程租地红线内的光伏支架基础、箱逆变基础、升压站等所涉及征租地工作。在项目建设阶段还须至少每年进行春、秋两季
投产。
包括负责光伏区及升压站的进场道路红线外用地(如有)征租地、集电线路红线外用地(如有)征占地及青赔;负责施工临时占用地、施工道路及进场道路的青苗赔偿;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租地协调、建(构)筑物和地面
海模式。
最后,在增强碳汇能力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扎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面推行林长制
,严格执行林地草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长效机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检疫监管,减少灾害造成的资源损失和碳汇流失。常态化开展盐沼植被、海草床等海洋蓝碳生态系统现状调查监测和
决议文件;
7、林地/草地占用批准文件(如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初步设计评审文件。
四、发电业务文件
、风资源评估报告;
3、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土地初审(国土局);
5、林地属性证明(林业局);
6、前期接入的函(供电局);
7、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局);
8、初步选址意见(住房城乡建设
设备的监造和催交工作。 (5)光伏区内所有施工、检修道路。 (6)工程开工前所涉及的土地征占用、林地征占用、青苗补偿、房屋拆迁、矿产压覆等由发包人办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林地、土地征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