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光伏发电产业用地保障,规范项目用地管理。根据文件,各地要
结合实际编制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应与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重大重点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
区县投产新型储能项目2个以上,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023年全市累计光伏并网30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提高到60.5%以上。原文如下:湖州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
绿色工业园区3个、工厂80家。全力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分布式零碳智慧电厂项目建设,确保2023年每个区县投产新型储能项目2个以上,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023年全市累计光伏并网300万千瓦以上
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重点推进“氢能高速”“氢能港口”建设,推广高速公路边坡光伏发电应用,全面推进“零碳”高速公路服务区试点建设。此外还要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等领域
、强力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1.拟定中长期和专项建设方案。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强国办、专业机构、科研院所沟通,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方案(2023-2035年)》和公路
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原文如下:为规范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
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抽蓄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
)。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综合开发海上光伏项目的选址给出了指引。如2022年9月,山东省海洋局发布的《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鲁海函〔2022〕155号)规定,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
存在多层次、立体化的使用方式(如渔业养殖可使用海床,光伏发电可使用海平面上一定的高度),但现行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在内的相关法规并未明确海域使用可以进行“立体确权”,因此实践中部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拒绝
4月26日,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意见稿指出,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
电网接入手续。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对日照小时数低、资源条件较差(光伏发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300小时、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800小时)的地区原则上
项目库管理并滚动对外公布。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授予,根据市
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同时核减所属集团开发规模。风电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开工以第一根桩基施工为标志。原文如下: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
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质量效率稳步
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二、着力增强能源供应保障
消费总量比重16%左右;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发电量比2020年“翻一番”;生物天然气年产量“翻一番”;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2.2
新增装机的增量主体。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年均增速分别达到66.1%、88.0%,分列全国第7位、第11位。地热能供暖面积突破1亿平方米,较“十二五”末增长1.8倍。新增农林生物质供暖面积10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