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增设底线
《修正案草案》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即修改原法第十四条,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
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其实施。电网公司每年必须达标,否则将受到惩罚。
原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
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将第三款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