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芳表示,水电是技术成熟度、经济性都有明显优势的可再生能源。可国家2016年3月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非水可再生能源,水电却不在其中;近年来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清洁能源配额制度,并通过全面推行碳排放交易等各项措施,为清洁能源跨区消纳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条件。褚艳芳提出,各省份都应均等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积极消纳清洁能源。同时,要尽快把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促进水电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打破省际壁垒,让清洁能源自由流动
。
这份提案涉及的相关数据显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核定了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在1300-1500小时之间。但是,目前只有河北、新疆、宁夏等省区出台了保障性收购小时
,制约我国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南存辉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加快
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加快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地方政府承担消纳配额的义务,制定考核体系与奖惩制度,并通过经济处罚等相关措施,保障
。但是,目前只有河北、新疆、宁夏等省区出台了保障性收购小时数,河北最低小时数为1400小时,宁夏为900小时,新疆为500小时,甘肃为400小时。只有河北省达到了国家的要求,其余三省区都没有达到,而且与
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同时,大力发展储能也可以有效缓解三弃。他说。三种专业身份的三个角度接受采访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给出了自己的专业观点:学者
认为,新的风电场、太阳能电场不可盲目建设,配合储能等技术的研发,鼓励发展分布式风能、光能,是解决三弃难题的办法;企业家更加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经济学家认为,需要以财税等经济手段为主调动市场潜力,激发
优先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进一步提高分布式比重,提高光电建筑比例,减少电网消纳压力。(3)鼓励清洁能源消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各类分布式发电、户用发电和移动能源产业,鼓励工商企业
;(2)建议CCER抵消管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政策要留有适当的过渡期,给市场充足的应对时间;(3)建议适当简化CCER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申报周期;(4)建议在全国
,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进一步提高分布式比重,提高光电建筑比例,减少电网消纳压力。(3)鼓励清洁能源消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各类分布式发电、户用发电和移动能源产业,鼓励
数量总量;(2)建议CCER抵消管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政策要留有适当的过渡期,给市场充足的应对时间;(3)建议适当简化CCER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申报周期;(4
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已造成某些地区投资失序。比如,近8年来云南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迅速扩大(年均增幅78.8%),其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让本已非常严重的云南弃水雪上加霜,不利于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深化
没人要。为此建议:一是尽快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办法》。只有改变考核指挥棒才能使地方政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在解决严重弃水问题上形成共同责任和动力。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统筹管理机构
”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已造成某些地区投资失序。比如,近8年来云南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迅速扩大(年均增幅78.8%),其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让本已非常严重的云南弃水雪上加霜,不利于发挥“优胜劣汰”的
:一是尽快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办法》。只有改变考核“指挥棒”才能使地方政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在解决严重弃水问题上形成共同责任和动力。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
78.8%),其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让本已非常严重的云南弃水雪上加霜,不利于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深化能源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能源结构的整体战略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深化改革的攻坚期
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避免有电没有路、有路没人要。为此建议:一是尽快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办法》。只有改变考核指挥棒才能使地方政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在解决严重弃水问题上形成共同责任和动力。二是尽快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办理并网流程的具体时限。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电网公司对于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应该直接接受、不能拒绝。2、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义务,《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电网是实施的责任主体。根据本轮电改方案,电网仍保留调度机构并且将主导交易机构的组建,电网将成为电力资源交易配置的平台,因此电网应承担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