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等意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若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行,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并会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做好衔接,及时投资建设配套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要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
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若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行,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
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可再生能源
规定,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做好衔接,及时投资建设配套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要贯彻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若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行,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
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要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
评价制度。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明确了各地区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另外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各地没有达到
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明确了各地区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另外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各地没有达到保障收购小时
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办法,并启动了一些具有探索性的示范工作或工程建设。请举例说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这些政策办法希望达到怎样的效果?如何保证落实到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为加快解决
弃风弃光问题,2016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先后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风电产业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新能源优先利用;二是优化
提出,要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怎么落实呢?《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实施新能源配额制来落实。国家能源局2010年3月完成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电网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及说明》,此后完成了《可再生能源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