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
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
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
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本文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取消项目所占的指标,并同步取消项目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不再按《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资金操作细则》(嘉光伏办1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
五、补贴资金结算
市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市经
信部门每年对电力部门提供的上网电量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补贴清算依据。
六、其他
各区可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配套政策,具体发放办法参照《细则》执行。
细则》(嘉光伏办1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市经信部门每年对电力部门提供的上网电量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补贴
操作细则》(嘉光伏办1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市经信部门每年对电力部门提供的上网电量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补贴清算依据。六、其他各区可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配套政策,具体发放办法参照《细则》执行。
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2)对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
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
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
:1)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
结算:(一)月度竞价交易电量;(二)月度协商交易电量;(三)年度协商交易的分月电量;(四)计划电量。在保障优先发电和优先用电的基础上,发电企业(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总和
,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电量开始削减;如果发电企业(机组)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电量总和,其超出的上网电量视同为计划电量,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第六十二条 发电企业各类交易电量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