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印发《关于2022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就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给出有关要求。
文件指出,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逐步将分布式新能源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与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同等参与市场偏差费用分摊。自今年7月份起,将省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非户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纳入市场偏差费用分摊范围(包括机组启动费用、特殊机组补偿费用、调频服务费用和优发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明年1月起,省内非户用风光分布式以及新建的户用分布式(不含扶贫)均纳入市场偏差费用分摊范围,后续逐步将所有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扶贫项目)纳入电力市场交易主体范围,以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基数分摊市场偏差费用。
即意味着自下半年起,山东10千伏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将纳入偏差费用分摊,自明年1月起,省内除扶贫以及户用光伏外,所有存量光伏电站均需进行偏差分摊,而新建的户用光伏也需进行偏差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分布式光伏未纳入电力调峰辅助市场考核范围,但分摊市场偏差费用的结果与纳入考核并无二致,山东今年1月就曾要求分布式以及户用光伏在春节期间纳入电网调峰。另外,近日河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省内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纳入市场主体范围,参与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管理,进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推动将优先发购电计划转化为政府授权中长期合同,未参与市场交易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小水电、核电、分布式新能源和部分省外来电等电量,按价格由低到高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构建由市场形成新能源价格的电价机制,支持新能源项目与配套建设储能联合作为一个发电企业主体参与市场结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创新性的提出可调节负荷分时零售套餐。即在新能源大发、发电能力充裕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99.1元/兆瓦时,下同)乘以谷系数K1(K1取值0-50%)收取;在发电能力紧张的时段,容量补偿电价按照基准价乘以峰系数K2(K2取值100%-160%)收取。
山东、河南近年以来一直是分布式以及户用光伏的装机大省,从两者目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随着分布式以及户用光伏装机量的持续上升,将其纳入调峰范畴进行偏差考核或分摊偏差费用已然是趋势。
具体文件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