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与2017年相比,各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1元。《通知》强调,2018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但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将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未来半年,新一轮抢装潮或将如期而至。
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知》指出,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员时璟丽分析指出,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纳入国家能源局规划建设指标的,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并将以明年6月30日作为时间节点,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37元(含税)的度电补贴。
而对于光伏扶贫这一特殊形式,《通知》也给出了“特殊保护”,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同时,《通知》要求,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此外,《通知》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