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 统筹兼顾编制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组织发改、扶贫、电网、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应与建设需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农网规划相衔接。县级电网企业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电网接入和消纳方案。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级发改、扶贫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市级电网企业同步审查电网接入和消纳方案,对光伏扶贫电站能否接入、能否全额消纳提出意见。
审定的实施方案按要求报省里统筹平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也可由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由各设区市自行规定 。
(二)因地制宜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光伏扶贫电站选址既要考虑贫困人口分布和精准脱贫需要又要考虑当地电网特点、地形地貌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尽量与当地农业生产相结合,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相融合,走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在编制和审查实施方案时,要对接好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因地制直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应按照屋顶电站、地面电站、水面电站的次序择优选址尽量选择海拔较高地点避免使用农民承包土地。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本村建设,建设规模应在贫困村现有供电台区可接纳能力范围内,避免电网大拆大建;对
不具备电站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可由乡或县级政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另行选址或采取合村模式选址,电站产权和收益权落实到村。
已审定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电站,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打包管理,文件中应明确受益扶贫对象对应的建设规模特别是采取合村模式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应明确每个受益村对应的建设规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确需变更选址的,由县级政府统筹协调发改、扶贫、电网、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在原定建设规模内确定新址,报市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全面加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县级政府负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承担本地区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统一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保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运营安全,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四) 多措并举筹措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采用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贫困村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贫困村无力承担自筹资金的,可通过申请"产业扶贫信贷通 " 等扶贫优惠贷款解决 。
(五)建立健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机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成验收后, 由县级统一运营管理,产权和收益权移交贫困村,实行产权集体所有、收益集体分配,增强村级组织精准扶贫能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在按合同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后,主要用于村级安排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劳力人口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就业劳务补贴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设立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脱贫、发展产业和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失能弱能深度贫困户等小微奖励补助,杜绝简单发钱、养贫助懒不搞平均发放、一股了之。收益分配使用在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下年初制定计划,年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
五、支持政策
(一)优先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光伏扶贫电站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由市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将本地实施方案统一上报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办、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汇总平衡后,优先申报国家光伏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根据自身能力,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计划分次分批组织实施 。
(二)及时享受财政度电补贴。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优惠政策,上网电量优先享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并优先代发补贴资金。